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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被上訴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 萬8,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