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致兵
被
上訴人 謝幸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