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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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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被 上訴人 謝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