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葉國得
訴訟
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 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