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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 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