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富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漢民
被
上訴人 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本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2,79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