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蔡京伶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律師
被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告 黃國桐
訴訟代理人 黃金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安公司)、黃國桐(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名
稱或姓名簡稱)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年5月1日與萬安公司簽立駐衛保全
服務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委託萬安公司管理、維護皇
家宮廷社區(下稱系爭社區),而黃國桐係萬安公司派駐於
系爭社區之保全員,擔任保全並處理系爭社區收取管理費等
職務。黃國桐擔任保全員多年,至109年3間離職,派駐
期間
除一般社區保全勤務外,長年來皆有經手處理收取系爭社區
管理費事宜,管理費係三個月繳交一次,一年共繳四次,黃
國桐收取管理費後,
按該期所應收取之管理費數額、實際收
取之數額及兩者間之差額回報萬安公司,由萬安公司彙整建
檔留存資料,黃國桐於收取管理費時,會同時在系爭社區之
管理費收入管制表(下稱系爭管制表)記載繳交管理費之住
戶、期數、金額等資料,所收取之現金則交付系爭社區財務
委員保管,財務委員於收受現金時會在系爭管制表記載所收
取之金額及日期並簽名。黃國桐任職系爭社區期間處理管理
費收取事宜長達5年,萬安公司將黃國桐調離系爭社區後,
伊之前一任管理委員會發現黃國桐有
侵占所收取管理費情事
,遂與黃國桐、萬安公司進行調解協談,黃國桐亦承認有侵
占系爭社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35,000元之情事,並同
意返還該款項,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
員會109年民調字第0096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伊
亦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000元。又伊與前任管理委員
會交接後,為清查管理費欠繳情形,至萬安公司調取黃國桐
每期收取管理費後回報該公司之收取金額報表資料即原告社
區管理費收取統計表,經與系爭管制表比對,始發現黃國桐
收取管理費後交付財務委員簽收之金額,與黃國桐回報萬安
公司已收取管理費之數額嚴重短缺,金額共計4,294,055元
(即⒈104年:646,052元。⒉105年:964,544元。⒊106年
:1,051,103元。⒋107年:997,033元。⒌108年:635,323
元。),上列635,000元係就108年度管理費短收缺額635,32
3元為調解,其餘就104至107年之管理費短收缺額部分則尚
未處理,故伊自得就104至107年短收金額計3,658,732元(
646,052+964,544+1,051,103+997,033)請求黃國桐及其
僱用人萬安公司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爰依
侵權行為及
不當
得利之
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
658,73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系爭契約服務內容僅限於保全勤務,不包括財務收支工作。
因白天管理委員均要上班,故私下委託保全員代收管理費,
待財務委員下班後才向保全員收取代收之管理費。系爭社區
管理委員及財務委員怠惰其自身職務,並未每日向保全員收
取代收之管理費,係隨其自由意願在不定期間前往收取,於
收受現金時,會在系爭管制表上清點並結算現金,於確認無
誤後簽名,並由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帳戶並製作財務報表,並
送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無誤後,由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
名公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內容可知,萬安公司於財物
收取存入及監督查核工作
無涉。既系爭管制表由財務委員親
自結算點收簽名,若有疑義,管理委員為何從未主張?若每
月管理費有短缺,為何每月均可製作收支平衡之財務報表?
若原告已善盡監督查核義務,並於財務報表上簽名用印,為
何每月均會被侵占公款?則每年區權人會議均可提出年度財
務報表?黃國桐是否有侵占代收之管理費,已有疑義。
㈡依系爭管制表,財務委員於106年7月共收取268,264元,但
106年7月僅存入175,514元,短少存入92,750元,又管理委
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載收入管理費現金119,117元,
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費收入149,147元。財務委員於
107年4月共收取222,418元,但107年4月僅存入63,251元,
短少存入159,167元,又管理委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
載收入管理費現金154,870元,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
費收入67,548元。財務委員於108年4月共收取292,524元,
但108年4月僅存入221,736元,短少存入70,788元,又管理
委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載收入管理費現金61,630元,
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費收入230,894元。系爭社區長
期將所收現金短少存入銀行,並製作假的財報於管理委員會
議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簽名後公告。萬安公司
顯然無任何受委任監督之責任,況且侵占公款更
非萬安公司
所造成之損害。原告主張之年度財報,顯然偽造收取登載金
額與存入金額,與每月財務報表紀錄金額完全不同。且105
年4月及5月於系爭管制表有收取現金之紀錄,財務委員於10
5年4月30日即有點收結算簽名之紀錄,於同日也能收取未來
105年5月7日之管理費款項?而且依原告所陳報之附表年度
財務報表卻竟然完全沒有登載任何一筆管理費之收入?原告
偽造證據資料之目的為何?再依原告所提出的107年及108年
年度財報,自107年1月至8月與108年1月至8月存入、支出、
所有收、支科目之金額竟然完全相同?原告竟以複製偽造之
方式製作年度財報,其偽造證據資料之目的又為何?原告以
虛假之財報資料向黃國桐之80歲父親哄騙要求和解,並以提
出刑事告訴為要脅,黃國桐之父親遂以保護兒子為由同意以
635,000元達成和解,並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爭調解書,
同意就109年3月8日以前帳務不清及管理費存入差額之全部
結算總數,以635,000元和解,並主張萬安公司應負連帶負
賠償責任,萬安公司亦已清償該款項。原告現再以偽造之年
度財務報表再度
求償,並無理由。
㈢依系爭管制表,系爭社區108年度管理費收款總額為1,520,1
29元,而交付財務委員後實際存入金額為1,289,680元,二
者差額為236,449元,縱原告將差額損失推由黃國桐承擔,
何來原告所述635,000元數額?再核對系爭社區每月所製作
經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查委員查核後公告之財報,依財
報內容所詳載之管理費收入(108年12個月)管理費總收入
金額為1,382,079元,其與系爭管制表實收差額為138,050元
。縱原告將所有偽造財報所形成差額之責任,惡意歸咎於黃
國桐一人因侵佔之結果,
惟系爭社區108年度12個月財報所
製作短少管理費之金額,亦僅有138,050元,何來原告所述
108年度差額635,000元之數額?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區
分
所有權人大會時,將短收數額列入討論解決,其內容為「
案由一: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務缺漏處理事宜。說明:社
區管理費收繳程序,自始即逕委由管理員先行代收,再將已
收款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
勾稽作帳,今監察委員查核今
年度欠繳名單時,發現收繳數額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經
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
參萬伍仟元,發現
乃管理費收費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管
理員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
對於所訴期間、金額及墊遺方式,擬採和解方式解決。經大
會討論後訴請表決。決議:76票同意。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
式處置解決。條件如下:⑴以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
解。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解書。」,並非原告臨訟
所
稱僅止於108年帳務差額之結果。
兩造於109年3月24日所簽
立之系爭調解書亦記載兩造拋棄其餘民事
請求權,原告任意
解釋和解內容,並限縮損害賠償範圍,顯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堪信為真):原告於108年5月1日與萬
安公司簽立系爭契約,委託萬安公司管理、維護系爭社區,
而黃國桐(於109年3間離職)係萬安公司派駐於系爭社區之
保全員,除一般社區保全勤務外,長年來皆有經手處理收取
系爭社區管理費事宜。原告之前一任管理委員會發現黃國桐
有侵占所收取管理費情事,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
區分所
有權人大會時,將短收數額列入討論解決,其內容為「案由
一: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務缺漏處理事宜。說明:社區管
理費收繳程序,自始即逕委由管理員先行代收,再將已收款
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勾稽作帳,今監察委員查核今年度
欠繳名單時,發現收繳數額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經自10
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參萬
伍仟元,發現乃管理費收費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管理員
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對於
所訴期間、金額及墊遺方式,擬採和解方式解決。經大會討
論後訴請表決。決議:76票同意。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式處
置解決。條件如下:⑴以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解。
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解書。」,並與黃國桐、萬安公
司進行調解協談,黃國桐亦承認有侵占系爭社區管理費635,
000元之情事,同意返還該款項,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
爭調解書,原告亦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000元。此有
系爭契約、109年7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系爭區權人會
議
記錄、系爭區權人會議錄音光碟及其譯文、系爭調解書、
存摺內頁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27、270、163、311
-321、397-407頁)。
五、兩造爭執要點為:系爭調解書係僅就108年度管理費短收缺
額635,323元為調解,或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
收缺額共計4,294,055元為調解?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
心
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系爭調解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
4,294,055元為調解:
⒈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將短收數額
列入討論解決,其內容為「案由一: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
務缺漏處理事宜。說明:社區管理費收繳程序,自始即逕委
由管理員先行代收,再將已收款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勾
稽作帳,今監察委員查核今年度欠繳名單時,發現收繳數額
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經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
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發現乃管理費收費
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管理員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
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對於所訴期間、金額及墊遺方式
,擬採和解方式解決。經大會討論後訴請表決。決議:76票
同意。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式處置解決。條件如下:⑴以新
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解。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
解書。」,並與黃國桐、萬安公司進行調解協談,黃國桐亦
承認有侵占系爭社區管理費635,000元之情事,同意返還該
款項,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爭調解書,原告亦已收受萬
安公司給付之635,000元,已如前述。又依被證8、原告社區
109年3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錄音檔之譯文,其中康委員
稱:「‧‧‧反正不管,一個金額就是63萬5千,協調的結
果,我們開了很多次的會,跟他們溝通了很久,可是那前提
就是一筆勾銷,這是和解的條件。」等語(見本院卷第401
頁之民事
答辯狀㈢),且109年3月24日系爭調解書亦載明:
「緣
對造人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聲請人社區管理
業務,管理人員為對造人所派任之對造人黃國桐,聲請人於
109年3月清查管理費欠繳情形時,發現財務短缺新臺幣635,
000元,發現為管理費收費後未全數登錄所致,兩造衍生糾
紛,
合意由本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兩造合意由對造人
黃國桐給付新臺幣635,000元整與聲請人,作為損害賠償及
本件糾紛之和解條件,達成和解‧‧‧四、兩造拋棄其餘民
事請求權。」(見本院卷第163、315頁),足見系爭調解書
係就經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管理
費635,000元為調解,亦即系爭調解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
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294,055元為調解。
⒉原告請求訊問之證人即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任期1年之
主委陳耀東到庭
結證稱:「(法官問: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及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曾在109年3
月24日至有在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你是否有參加?
是否可以說明兩造在當場協商時之過程及原告和解條件範圍
之真意?〈提示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
要旨〉)⒈是。⒉那
時候萬安拿住戶大會會議記錄拿下去抄寫的,大致就是這樣
,就是依照這個拿去抄寫。(法官問:
上開會議記錄案由一
內容,是否是用這個當作和解之條件?〈提示被證7會議記
錄並告以要旨〉)當時調解委員會沒有寫那麼長,就是大致
啦,調解時沒有說什麼話,因為當時大家對於賠償多少錢已
經有共識,有跟被告黃國桐父親說要賠償多少錢。(法官問
:和解內容是不是如被證7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
解書
所載?〈提示本院卷第315頁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
〉)對,就是寫這樣。調解委員會就是這樣寫。(法官問:
就上開調解書第四項『兩造其餘請求拋棄』是何意?)就是
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能請求被告黃國桐給付
調解書第一項之金額,整件事情搞定,超過該範圍之其餘
請求拋棄,當時雙方都有共識才寫這份調解筆錄。沒有補充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這個和解金額有沒有包含108年度
以前各年度之侵占款項?)口頭上有講是不是有全部包含而
已。就達成協議啊,雙方都有講,也都有說108年度以前如
果有侵占不追究。就是在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當時談的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108年度以前侵占款項不追究,在
住戶大會時有談嗎7〈提示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有
,會議記錄有貼在電梯裡面,住戶也沒有來跟我反應,我們
就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了,其實真正就是因為住戶大會時有說
不提告,當時沒有寫在紀錄裡面我也不知道。貼在電梯裡面
也有達半個月,住戶也沒有人來跟我反應說要提告,我就這
樣處理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48-351頁),及證人即系
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任期1年之監察委員謝順福到庭結證
稱:「(法官問: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被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旬曾在109年3月24日至有在土城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你是否有參加?是否可以說明兩造在
當場協商時之過程及原告和解條件範圍之真意?〈提示被證
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⒈有。⒉我們依照109年3月8日住
戶大會開會表決決議通過以新台幣635,000元這個金額和解
為案。當時108年我清查帳看到的時候,是大約算出來72萬
多,但是大家知道被告黃國桐的家境,因為是貧民戶,所以
大家討論以新台幣635,000元和解,當時也有住戶在問108年
度以前的錢要不要追討,當時康委員〈一般委員〉也有回答
只有108年的就弄了好幾個月,以前的年度也沒有辦法去抓
,有問律師,律師說請請會計師做帳,別的社區也有2個案
例,但提告告不臝,沒有辦法證明,所以我們就以這個案例
問社區住戶還要提告嗎,有可能和解金無法拿到還要賠償,
所以住戶大會就表決說不提告了。我們現在以前的事情於10
9年8月22日現任的主任委員有再針對這個案件召開臨時住戶
大會,說要不要再提告,也有經住戶表決決議不提告。(法
官問:和解內容是不是如被證7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所載?〈提示本院卷第315頁被證7調解書並告以要
旨〉)是。(法官問:就上開調解書第四項『兩造拋棄其餘
民事請求權』是何意?)我們是根據109年3月8日住戶大會
決議說108年度以前的年度被告黃國桐如果有侵占管理費,
也一概不追究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52-354頁),
彼二
人之上列證詞互核相符,並有109年8月22日區分
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375頁),益見系爭調解
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294,05
5元為調解。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依債
務本旨,向
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
債之關係消滅。」、「債之清償,得由
第三人為之。但當事
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
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
債務人有
異議時,
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
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
法第736條、第737條、第309條第1項、第311條定有明文。
承上,系爭調解書既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
缺額共計4,294,055元為調解,則依系爭調解書(見本院卷
第163、315頁)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兩造合意
由對造人黃國桐給付新臺幣635,000元整與聲請人,作為損
害賠償及本件糾紛之和解條件,達成和解‧‧‧四、兩造拋
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可知上列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
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294,055元係以635,000元達成和解,其
餘差額3,659,055元(即4,294,055元-635,000元)部分,
則由原告拋棄該部分之請求權而消滅;另就和解金額635,00
0元部分亦因原告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000元而消滅。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104至107年短收金額計3,658,732元,
即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
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
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
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
無庸命補正,逕為
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