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陳素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