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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陳素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