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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晴方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上訴人 簡鴻森即森寶電氣衛生材料行       朝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6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