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晴方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被
上訴人 簡鴻森即森寶電氣衛生材料行
朝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朝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
裁
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6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