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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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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益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47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   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起   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   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