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益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霞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47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
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
起
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
影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