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被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O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肆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15日起至109 年2 月28日止,連續向
原告進貨樹薯澱粉- 玫瑰粗粉食品,按月分批進貨,原告則
按月按期分批出貨,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按期由原
告提示兌現,用以抵償前開貨款,自109 年3 月10日起至10
9 年6 月13日止應給付原告之貨款達新臺幣(下同)3,880,
645 元,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前開貨物,原告就前開貨物均
已全部交貨完畢,被告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共13張交付原
告收執,
惟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屆期提示竟
遭
退票,足見被告就其餘貨款已無支付能力,視同全部到期
。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價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僅提出民事聲
請宣告破產狀(見本院卷一第53頁),
嗣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進銷明
細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貨單、
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
可證(見本院卷
一第15至27、31頁),經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
準
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
堪信原
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成立
買賣契約
後,原告既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被告依
上開規定自有給
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價金給付債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
錢債權,
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9 年6 月10日,見本院卷一第45頁)
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
於法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
系爭貨品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
付之價款,
洵為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3,880,64
5 元,及自109 年6 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
無不合,茲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
│編號│到期日 │銀行 │帳號 │票據號碼 │金額 │
├──┼────┼─────────┼────┼─────┼─────┤
│1 │109/3/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005506 │XQ0000000 │318,625元 │
│ │ │和分行 │ │ │ │
├──┼────┼─────────┼────┼─────┼─────┤
│2 │109/3/24│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3 │109/3/29│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4 │109/4/4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5 │109/4/11│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16,325元 │
├──┼────┼─────────┼────┼─────┼─────┤
│6 │109/4/25│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7 │109/4/3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8 │109/5/5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9 │109/5/1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02,800元 │
├──┼────┼─────────┼────┼─────┼─────┤
│10 │109/5/25│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1 │109/5/3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2 │109/6/7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3 │109/6/13│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17,895元 │
├──┴────┴─────────┴────┴─────┴─────┤
│ 合計3,880,6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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