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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件買 賣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之法院」,有上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 司促字第11195號卷第15頁)。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 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