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被   告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 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5頁),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