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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燕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平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0,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