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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英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芮庭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萬9358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 分之3 ,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被告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解散,並選任王志瑋為清算 人乙節,有股東同意書可證(見本院卷77頁)。是被告依 法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自有當事 人能力,並應由清算人王志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的主張 (一)被告取得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都客運)、台北 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客運),團體制服之標 案轉而向原告採購,訂製各式成衣。兩造於107 年5 月3 日簽立訂製財物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交貨期限 為107 年9 月15日,且經被告追加、修正數量後,總採購 金額為未稅473 萬9770元、含稅497 萬6758.5元(全部品 名、數量、交貨日、貨款金額詳附表一所示,逾107 年9 月15日交貨部分之品名、數量、貨款金額、逾期日數則如 附表二所示)。 (二)原告於107 年11月2 日已全部交貨完畢,被告僅給付37 8 萬2336.5元貨款,尚有119 萬4422元之貨款未給付。又 被告雖以遲延48日乘以合約總價千分之5 計算違約金為11 9 萬4422元,惟此定型化違約金條款顯屬不公,且首都客 運、台北客運皆未扣罰被告,故應予酌減。況原告未能如 期交貨係被告遲延交付尺寸清冊所致,可歸責於原告。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 萬44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的答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合約,原告已於107 年11月2 日交 貨完畢,依實際交貨數量計算,全部含稅貨款為497 萬67 58.5元,被告已給付378 萬2336.5元貨款等情,有系爭合 約、請款明細表、訊息翻拍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 至2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前述 主張,自屬可採。 (二)原告另主張其遲延交貨,係因被告遲延交付尺寸清冊所致 ,而非可歸責於原告云云。惟綜觀系爭合約內容,未見兩 造約定被告應於何時交付尺寸清冊,僅系爭合約第7 條約 定:被告為臨時需要,加訂貨品,原告應配合被告之需求 ,於2 個月內將貨品交付被告,如逾期應依第8 條規定進 行賠償事宜。信兩造咸認2 個月尚屬合理之備貨期間。 而依原告主張之附表二遲延事實,原告交貨時間距被告交 付尺寸清冊日期皆逾2 個月,自難認原告無法如期交貨可 歸因於被告未即時交付尺寸清冊。故原告主張其就遲延交 貨非可歸責於己,尚非有據,自應負遲延給付之責。 (三)民法第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 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系爭 合約第8 條約定:原告如未依照合約規定限期交貨,應按 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合約總價千分之5 計算 ,該項賠償金額,被告得在乙方貨款之總價款中扣除之。 而依原告提出之請款明細所載,被告認定之逾期日數為48 日;雖未明載計算始末日,然可推知始日應為系爭合約第 4 條所定107 年9 月15日交貨期限,末日則為原告完成交 貨日即107 年11月2 日。倘按照系爭合約第8 條約定標準 計算,違約金確為119 萬4422元無誤(計算式:497 萬67 58.5×5 ÷1000×48=119 萬44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然首都客運、台北客運均未因被告遲交訂製制服事實 ,對被告扣罰任何款項等情,有首都客運、台北客運函覆 可證(見本院卷第61、63頁),故原告主張違約金過高等 語,應屬可採。本院認原告依約應負擔之違約金,確有 過苛之情,其計算基準應由「合約總價」變更為「遲延部 分貨款」,始為相當,即附表二本院酌減後違約金欄所載 金額(計算式:遲延部分之未稅貨款×千分之5 ×遲延部 分自107 年9 月15日起算之逾期日數),合計為42萬3870 元。 (四)從而,被告應付之總貨款為未稅431 萬5900元(計算式: 473 萬9770-42萬3870=431 萬5900)、含稅453 萬1695 元(計算式:431 萬5900×1.05=453 萬1695),被告已 給付378 萬2337.5元,尚應給付74萬9358元(計算式:45 3 萬0000-000 萬2337.5=74萬93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萬9358元貨款,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可採。 (五)再者,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被告應於全部驗收合格後開 立2 個月後支票兌現給付貨款;而原告早已於107 年11月 2 日交貨完成,堪認被告之貨款清償期當已於108 年間屆 至。另系爭契約未特別約定被告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 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 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9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結論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萬9358元,及自109 年7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一 ┌──┬─────────┬───────┬──────┐ │編號│品名及數量 │原告出貨日 │未稅貨款金額│ ├──┼─────────┼───────┼──────┤ │ 1 │夾克共3415件 │107 年8 月24日│ 204萬9000元│ ├──┼─────────┼───────┼──────┤ │ 2 │長袖襯衫4800件 │107 年9 月13日│ 76萬8000元│ ├──┼─────────┼───────┼──────┤ │ 3 │冬季西褲2 件 │107 年9 月13日│ 650元│ ├──┼─────────┼───────┼──────┤ │ 4 │POLO衫工作服745 件│107 年9 月14日│ 15萬6450元│ ├──┼─────────┼───────┼──────┤ │ 5 │冬季西褲700 件 │107 年9 月25日│ 22萬7500元│ ├──┼─────────┼───────┼──────┤ │ 6 │粉紅襯衫151 件 │107 年9 月28日│ 2 萬4160元│ ├──┼─────────┼───────┼──────┤ │ 7 │冬季西褲771 件 │107 年10月5 日│ 25萬575 元│ ├──┼─────────┼───────┼──────┤ │ 8 │冬季西褲3317件 │107 年10月9 日│ 107萬8025元│ ├──┼─────────┼───────┼──────┤ │ 9 │工作西褲639 元 │107 年10月18日│ 17萬3250元│ ├──┼─────────┼───────┼──────┤ │10 │特殊尺寸襯衫76件 │107 年11月2 日│ 1萬2160元│ └──┴─────────┴───────┴──────┘ 附表二(原告遲延交貨部分) ┌──┬────────┬───────┬──────┬─────┐ │對應│品名及數量 │被告提供尺寸清│未稅貨款 │本院酌減後│ │附表│ │冊日期 │ │違約金 │ │一之│ ├───────┼──────┤ │ │編號│ │原告交貨日 │自107 年9 月│ │ │ │ │ │15日起算之逾│ │ │ │ │ │期日數 │ │ ├──┼────────┼───────┼──────┼─────┤ │ 5 │冬季西褲700 件 │107 年6 月8 日│ 22萬7500元│ 1萬1375元│ │ │ ├───────┼──────┤ │ │ │ │107 年9 月25日│ 10日│ │ ├──┼────────┼───────┼──────┼─────┤ │ 6 │粉紅襯衫151 件 │107 年6 月8 日│ 2萬4160元│ 1570元│ │ │ ├───────┼──────┤ │ │ │ │107 年9 月28日│ 13日│ │ ├──┼────────┼───────┼──────┼─────┤ │ 7 │冬季西褲771 件 │107 年6 月8 日│ 25萬 575元│20萬 58元│ │ │ ├───────┼──────┤ │ │ │ │107 年10月5 日│ 20日│ │ ├──┼────────┼───────┼──────┼─────┤ │ 8 │冬季西褲3317件 │107 年6 月8 日│ 107萬8025元│12萬9363元│ │ │ ├───────┼──────┤ │ │ │ │107 年10月9 日│ 24日│ │ ├──┼────────┼───────┼──────┼─────┤ │ 9 │工作西褲639 件 │107 年6 月8 日│ 17萬3250元│ 2萬8586元│ │ │ ├───────┼──────┤ │ │ │ │107 年10月18日│ 33日│ │ ├──┼────────┼───────┼──────┼─────┤ │10 │特殊尺寸襯衫76件│107 年8 月1 日│ 1萬2160元│ 2918元│ │ │ ├───────┼──────┤ │ │ │ │107 年11月2 日│ 4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