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蔡政宏
被
上訴 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 上訴 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