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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 上訴 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 上訴 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