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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 上訴 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 上訴 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0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㈡第277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87 至293 頁),其上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