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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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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陳伯騏
                陳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複  代  理  人  周政律師
被          告  謝其閔

                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逸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伯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伯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