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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定遠即雀凰商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雀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百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 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 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