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定遠即雀凰商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雀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應百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
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載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應予補正
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
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