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王連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