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 原   告 津川良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誼 被   告 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 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9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在 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見本院訴字 卷第25頁至第3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