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富升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被 告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
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在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由被告經營之Facebook專頁中張貼、刊登原告公司
產品「泥不熱NIBURE」為盜圖之貼文(下稱
系爭貼文),已
貶損原告之營業信譽、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查被告設址新
竹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1頁
)
可憑,且據原告
所稱系爭貼文為被告經營之專頁所張貼刊
登,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及其主張之行
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果有如原告所述被告
於社群媒體張貼、刊登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商譽,該行為
應係內容上傳之時,已發生所謂名譽、商譽被侵害,
第三人
知悉原告遭貶損評價之事,則其侵害行為之結果亦已然發生
,是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與原
告於何時、處聽聞知悉、原告營業所在地
無涉,即原告所謂
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處所,亦須符合侵權行為之發生事實及
損害賠償之範圍一切證據資料與之有密切關聯性,利於發現
事實真相及調查證據之立法意旨始稱之。從而,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