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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卓蘇桂子       卓風伶       七寶銅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裕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原告七寶銅觀音佛祖有無依監督寺廟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 記;如未辦理登記,其為非法人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得為非法人 團體,其目前合法之管理人為何人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 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