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卓蘇桂子
卓風伶
七寶銅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裕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被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原告七寶銅觀音佛祖有無依監督寺廟條例向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
記;如未辦理登記,其為
非法人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得為
非法人
團體,其目前合法之管理人為何人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
定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