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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