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原 告 廖偉晶
被 告 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仲
被 告 陳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力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足
本件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
9 月18日聲明求為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9 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18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
63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 萬7,928 元,尚餘8 萬8,704 元(捌
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餘額,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