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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原   告 廖偉晶 被   告 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被   告 陳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力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足本件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 9 月18日聲明求為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9 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18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 63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 萬7,928 元,尚餘8 萬8,704 元(捌 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