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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廖偉晶 被 上訴人 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被 上訴人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9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4,948 元(壹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