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廖偉晶
被
上訴人 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仲
被 上訴人 陳力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9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4,948 元(壹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