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2號
原 告 安威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大文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麗京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亦為同法第
77條之14所明定。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
156 萬100 元,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於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頁面
張貼至少一個月之道歉聲明,且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
分。則
上開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56 萬100 元,應徵裁判
費1 萬6,543 元,第2 項聲明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9,543 元(計算式:1 萬6,543 元+3,000 元=1 萬
9,5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