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06號
原 告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宗
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
林金良
被 告 林澄新
林澄軒
林澄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昕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甲○○係於00年0月生,於原告民國109年8月14日對其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滿18歲,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嗣於
訴訟繫屬中,被告甲○○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因
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