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定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詠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5
2 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5,5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 萬0,
0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