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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詠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9 年12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35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 239-24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