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
反訴原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書瑜
訴訟代理人 陳絹卿
反訴被告 黃連添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