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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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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 反訴原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訴訟代理人 陳絹卿 反訴被告  黃連添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