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玉葉
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8,022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9日送達至原告
送達代收人處
,並由
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260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