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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8,022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9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處 ,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260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頁)。原告 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