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迷彩廣告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訓吉
被 告 徐博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