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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迷彩廣告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訓吉 被   告 徐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