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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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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會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7號 原   告 陳姵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佩穎」記載,應更正 為「原告陳姵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