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豐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被 告 洪鳳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
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其訴自
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