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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1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1,1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 萬6,2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