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1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1,1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 萬6,2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