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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荃球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