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豊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30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
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後,
按上訴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604,517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