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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豊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30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上訴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604,517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