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王榮崇
被
上 訴 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
,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
裁判
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萬8,90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 萬5,2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
份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