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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王榮崇 被上 訴 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 ,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 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萬8,90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 萬5,2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