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王榮崇
被
上訴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5 月25日
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17
7 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
足憑(本院卷第183 至189 頁),依前開法條規
定,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