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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王榮崇 被 上訴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5 月25日 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7 7 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83 至189 頁),依前開法條規 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