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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李建慶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誼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群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強 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額即784,000 元據以核 定;其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能獲得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784,00 0 元為斷。上開請求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78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