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李建慶
訴訟
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被 告 誼悅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群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強
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不存在之
債權額即784,000 元據以核
定;其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能獲得之利益即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784,00
0 元為斷。
上開請求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78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