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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聰義 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拓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原判 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命上訴人等應刊登判決書全文及道歉聲明 ,並出具道歉聲明正本乙份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 (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