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聰義
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拓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秀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就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等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就原判
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命上訴人等應刊登判決書全文及道歉聲明
,並出具道歉聲明
正本乙份予被上訴人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
(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