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程達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王麗香
被
上訴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2,9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 萬9,263 元(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