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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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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程達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麗香 被 上訴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2,9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 萬9,263 元(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