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林清標
訴訟
代理人 林弦璋
律師
魏英哲律師
被 告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