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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林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弦璋律師       魏英哲律師 被   告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