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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秀冠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原告 聲請為相對人即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林秀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0 年度台 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