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秀冠
訴訟
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
聲請為相對人即被告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林秀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淑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0 年度台
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