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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元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甯 訴訟代理人 張甄晏 被   告 劉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其與被告代理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簽訂之 服務協議書提起本訴,依所提出協議書第8點之約定,本案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