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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9號 原   告 歐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區○○段○○○○ 號及同 段第748 號地號土地之木地板工程,業已施作完畢,被告 僅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7,285 元,尚積欠原告工程 款351 萬2,222 元未給付,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查,原告起訴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因本件工程施作地點在 臺中地區,雙方就施作數量有所爭執,除需委託鑑定機關至 工程現場鑑定之必要外,可能尚須法院至現場履勘,故雙方 已於訴訟中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 93-104頁原告民事聲請狀、第105-107 頁被告民事聲請移轉 管轄狀)。是以,兩造既於訴訟中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