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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8號 原   告 黃韋達 被   告 昶圓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有清 被   告 黃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427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及本院答詢表3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