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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上 訴 人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昱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3萬0,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