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上 訴 人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昱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3萬0,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