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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01號 原   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楊淑妃律師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婉翎       張哲瑋 被   告 PREMIER CHOIX INC 法定代理人 Tony Fascia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附表: ┌──┬─────────┬─────────┬─────────┐ │編號│ 出 處 │ 原 記 載 內 容 │ 應 更 正 內 容 │ ├──┼─────────┼─────────┼─────────┤ │ 1. │當事人欄之被告名稱│PREMUER CHOIX INC │PREMIER CHOIX INC │ ├──┼─────────┼─────────┼─────────┤ │ 2.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OAQQH0000000-000 │0AQQH0000000-000 │ │ │欄第二頁第九行、第│ │ │ │ │四頁第六行有關國際│ │ │ │ │信用狀號碼之記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