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
原 告 郭美意
複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判決,並業經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